建设工程材料数据库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纳入《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应用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

水泥:通用水泥类、专用水泥类、特种水泥类;

钢材及其他金属材料:建筑用钢筋类、金属管材管件类;

墙体屋面材料:砖瓦类、砌块类、内墙墙板类、外墙墙板类、屋面板类;

保温材料:泡沫塑料类、珍珠岩制品类、矿棉岩棉制品类、干粉保温砂浆类;

防水材料:刚性防水剂类、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类、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类、防水涂料类、密封堵漏材料类;

建筑涂料:内墙涂料类、外墙涂料类、地坪涂料类;

建筑管材:给水管材类、排水管材类、耐热管材类、燃气管材类、电工套管类;

建筑门窗及型材: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木门、防盗门、对讲门、塑料型材、铝型材;

散热器阀门:铸铁散热器类、铝制散热器类、钢制散热器类、复合散热器类、阀门类、水嘴类;

市政材料:混凝土路面砖类、混凝土排水管、大口径塑料管材类、市政用井盖类;

装饰材料:墙地砖类、石膏装饰材料类、金属板墙面装饰材料类、木塑墙面装饰材料类、复合板材类、地板类、门锁类等

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

电器材料:电线、开关、插座、断路器、空气开关、桥架;

建筑胶粘剂:保温胶粘剂、结构胶粘剂、瓷砖胶粘剂、其他专用胶粘剂;

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类、砂浆外加剂类、其他掺加剂类;

建筑仪表:水表、电表、热计量表类。

二、提交材料

申请企业登陆“沈阳市绿色建筑协会(www.syjzjn.com)”网站,在“服务大厅”一栏的“建设工程材料库”栏目下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完整后提交,并将下列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发送到邮箱:15640269616@163.com

(一)首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材料数据库企业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营业范围含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加工);

2.产品执行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产品须提供产品技术论证和新产品投产鉴定等相关证明资料;

3.有效期内(自办理之日起前一年度至办理之日)产品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国家级检测中心、辽宁省省级检测机构或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墙体材料应由市建筑节能办会同检测机构组织抽样检验;

4.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5.注册商标证明(有注册商标的产品);

6.由销售代理商申办的,须提供生产厂家的委托或授权书;

7.进口产品须提供商品检验证明;

8.各种质量认证证书及获奖证书。

9.其他相关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水泥类产品、防水卷材类);

2)涉水卫生许可批件及卫生检测报告(给水管材类);

3)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检验报告(电器材料类);

4)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内墙涂料类);

5)热工性能检测报告(散热器类);

6)制造计量器具批准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型式评价报告(热量表类);

7)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证书(除苯板、挤塑板外的屋面墙体保温材料、热量表类)。

(二)增补产品、规格提供的资料

1.原《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数据库证明》;

2.其他材料同首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材料数据库企业提供的资料要求。

(三)年度换证提供的资料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数据证明》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至到期后三个月内,可向原数据库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1.原《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数据库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范围含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加工)

3.其他材料同首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材料数据库企业提供的资料要求。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1.企业在“建设工程材料库”端填写企业产品相关信息,并将所需资料上传至15640269616@163.com邮箱。

2.经沈阳市绿色建筑协会网上初审合格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沈阳市绿色建筑协会进行初步审核;

3. 初步审核合格后,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沈阳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批;

4. 审批合格后,对企业所申请办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库的数据进行网上公示;

自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开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可通过登陆“沈阳市绿色建筑协会(www.syjzjn.com)” 网站查询企业产品在建设工程材料库的情况。

四、其他

申报单位应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上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等现象,经核实后,纳入诚信档案记录,在网上公布。建设工程材料数据库登记工作每年仅可申报一次。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初审部门:沈阳市绿色建筑协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75号;电话:15640269616

终审部门:沈阳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9010门;电话:024-2433389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视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