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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

发布日期:2013-05-02   查看次数: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快我市建筑节能墙材革新工作步伐,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更好地为我市推广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发挥作用,按照《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非[2008]817号)的规定,现将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的《沈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沈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返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沈阳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返退工作,根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2年第142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非[2008]81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可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1、已足额缴纳专项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不低于80%;
    3、所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窗等应有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发放的《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入库数据证明》;
    4、民用建筑节能经过认定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登记数据;登记数据后的工程,如需改动节能设计文件,应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重新数据。
    (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窗等使用情况及建筑节能部分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时段书面通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
     1、主体完工后,墙体抹灰之前;
     2、墙体保温和屋面保温施工时。
    (三)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住户进住前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办理节能建筑热工检测登记手续。
    (四)节能建筑热工检测达到标准后,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专家对其工程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节能建筑认定。
    第五条 民用建筑以外的建筑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登记数据;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墙体抹灰之前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提出墙体材料使用认定书面申请,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其墙体材料使用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凭认定书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专项基金返退书面申请,经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第七条根据省、市财政有关规定,专项基金返退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l、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100%返退;   
    2、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在90%(含90%)以上的建筑工程,90%返退;
    3、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在80%(含80%)—90%(不含90%)的建筑工程,70%返退。
    第八条对不具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建发[2003]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 )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和工业废渣混凝土多孔砖(符合DB21/T1491—2007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2006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