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 RSS订阅 |管理员登录|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公示公告:
站内搜索: 搜索

政策法规>> 规范文件

发布日期:2015-07-17   查看次数: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我部组织部信息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参与研究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规范》(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 王建清
电话:010-58934535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王毅
电话:010-58933672
附件: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
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
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一 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

 
前言
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要求,研究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包括总则、适用范围、术语、采集对象与指标、能耗数据采集方法、能耗数据采集系统、能耗数据处理方法、能耗数据展示、能耗数据编码规则、数据质量控制等部分。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那威  电话:010-8831205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杨柳忠 电话:010-58935970

本导则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
 

目  录

1 总则 1
2 适用范围 1
3 术语 1
4 采集对象与指标 2
5 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
6 能耗监测系统 6
7 能耗数据处理方法 7
8 能耗数据展示 9
9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 11
10 数据质量控制 15
附录1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表 17
附录2 主要省市行政区划代码 19
附录3 数据编码规则示例 24
附录4 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 25

 

1 总则
1.1 为科学、规范地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能耗数据的分类、分项方法及编码规则,实现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采集、准确传输、科学处理、有效储存,为确定建筑用能定额和制定建筑用能超定额加价制度提供数据支持,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制订本技术导则。
1.2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

3 术语
3.1 能耗监测系统
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3.2 分类能耗
分类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
3.3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
3.4 大数审核
大数审核是对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审查,审查数据本身或数据变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逻辑性、趋势性的差错;数据的数值是否出现错位和多位,以及小数点位置错误等情况。

4 采集对象与指标
4.1 建筑对象
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用能特点,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为8类。
(1)办公建筑;
(2)商场建筑;
(3)宾馆饭店建筑;
(4)文化教育建筑;
(5)医疗卫生建筑;
(6)体育建筑;
(7)综合建筑;
(8)其它建筑。其它建筑指除上述7种建筑类型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4.2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根据建筑规模、建筑功能、建筑用能特点划分为基本项和附加项。
4.2.1 基本项
基本项为建筑规模和建筑功能等基本情况的数据,8类建筑对象的基本项均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设年代、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筑总面积、空调面积、采暖面积、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建筑采暖系统形式、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外墙材料形式、建筑外墙保温形式、建筑外窗类型、建筑玻璃类型、窗框材料类型、经济指标(电价、水价、气价、热价)、填表日期、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
4.2.2 附加项
附加项为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8类建筑对象的附加项分别包括:
(1)办公建筑:办公人员人数。
(2)商场建筑:商场日均客流量、运营时间。
(3)宾馆饭店建筑:宾馆星级(饭店档次)、宾馆入住率、宾馆床位数量。宾馆饭店档次见《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 13391-2000)的相关规定。
(4)文化教育建筑:影剧院建筑和展览馆建筑的参观人数、学校学生人数等
(5)医疗卫生建筑:医院等级、医院类别(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就诊人数、床位数。
(6)体育建筑:体育馆建筑客流量或上座率。
(7)综合建筑:综合建筑中不同建筑功能区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8)其它建筑:其它建筑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4.3 能耗数据采集指标
4.3.1 分类能耗
根据建筑用能类别,分类能耗数据采集指标为6项,包括:
(1)电量;
(2)水耗量;
(3)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
(4)集中供热耗热量;
(5)集中供冷耗冷量;
(6)其它能源应用量,如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
4.3.2 分项能耗
分类能耗中,电量应分为4项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电量的4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其它分类能耗不应分项。
(1)照明插座用电
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的总称。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共3个子项。
照明和插座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电的室内设备,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若空调系统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中,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走廊和应急照明是指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灯具,如走廊等的公共照明设备。
室外景观照明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用于装饰用的灯具及用于室外园林景观照明的灯具。
(2)空调用电
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服务的设备用电的统称。空调用电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共2个子项。
冷热站是空调系统中制备、输配冷量的设备总称。常见的系统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泵(一次冷冻泵、二次冷冻泵、冷冻水加压泵等)、冷却泵、冷却塔风机等和冬季有采暖循环泵(采暖系统中输配热量的水泵;对于采用外部热源、通过板换供热的建筑,仅包括板换二次泵;对于采用自备锅炉的,包括一、二次泵)。
空调末端是指可单独测量的所有空调系统末端,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3)动力用电
动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动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域通风、生活热水、自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动力用电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共3个子项。
电梯是指建筑物中所有电梯(包括货梯、客梯、消防梯、扶梯等)及其附属的机房专用空调等设备。
水泵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水泵,包括自来水加压泵、生活热水泵、排污泵、中水泵等。
通风机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如车库通风机,厕所排风机等。
(4)特殊用电
特殊区域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特殊用电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其它特殊用电。

5 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1 一般规定
能耗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方式和自动采集方式。
5.2 人工采集方式
通过人工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包括4.2节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和其它不能通过自动方式采集的能耗数据,如建筑消耗的煤、液化石油、人工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等能耗量。
5.3 自动采集方式
通过自动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包括建筑分项能耗数据和分类能耗数据。由自动计量装置实时采集,通过自动传输方式实时传输至数据中转站或数据中心。

6 能耗监测系统
6.1 一般规定
能耗监测系统由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组成。
6.2 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
6.2.1 数据采集子系统由监测建筑中的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数据采集软件系统组成。
6.2.2 数据中转站接收并缓存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上传到数据中心。数据中转站可不具备处理分析数据和永久性存储数据的功能。
6.2.3 数据中心接收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和数据中转站上传的数据,并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数据中心分为部级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和市级数据中心。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应将各种分类能耗汇总数据逐级上传。部级数据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上报的能耗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后形成国家级的分类能耗汇总数据,并发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耗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种分类能耗汇总表。
6.3 能耗数据采集、上传频率和内容
6.3.1 能耗数据采集频率
分项能耗数据的采集频率为每15分钟1次到每1小时1次之间,数据采集频率可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
6.3.2 数据中转站能耗数据的上传
数据中转站向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为每6小时1次,上传数据为本数据中转站管理区域内各监测建筑原始能耗数据的汇总。
6.3.3 数据中心能耗数据的上传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市级数据中心所上传的数据为建筑逐时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建筑逐时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是对各监测建筑原始能耗数据按照1小时的时间间隔进行汇总和处理后的数据,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7.3,将按不同频率接收的数据统一处理为逐时数据后逐级上传。市级数据中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数据中心向部级数据中心上传数据的频率均为每24小时1次。
6.4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上传频率和内容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初次录入时应逐级上传,当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逐级上传。各级所上传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均应包括基本项和附加项的完整内容。

7 能耗数据处理方法
7.1 数据有效性验证
7.1.1 计量装置采集数据一般性验证方法:根据计量装置量程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进行验证,凡小于最小值或者大于最大值的采集读数属于无效数据。
7.1.2 电表有功电能验证方法:除了需要进行一般性验证外还要进行二次验证,其方法是:两次连续数据采读数据增量和时间差计算出功率,判断功率不能大于本支路耗能设备的最大功率的2倍。
7.2 分项能耗数据计算
7.2.1 各分项能耗增量应根据各计量装置的原始数据增量进行数学计算,同时计算得出分项能耗日结数据,分项能耗日结数据是某一分项能耗在一天内的增量和当天采集间隔时间内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根据分项能耗的日结数据,进而计算出逐月、逐年分项能耗数据及其最大值、最小值与平均值。
7.2.2 当电表有功电能的出现满刻度跳转时,必须在采集数上增加电表的最大输出数,保证计算处理结果的正确性。
7.3 各类相关能耗指标的计算方法
7.3.1 建筑总能耗
建筑总能耗为建筑各分类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的标准煤量之和,即:建筑总能耗=总用电量折算的标准煤量+总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折算的标准煤量+集中供热耗热量折算的标准煤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折算的标准煤量+建筑所消耗的其它能源应用量折算的标准煤量。各类能源折算成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见附表4。
7.3.2 总用电量为:
总用电量=∑各变压器总表直接计量值
7.3.3 分类能耗量为:
分类能耗量=∑各分类能耗计量表的直接计量值
7.3.4 分项用电量为:
分项用电量=∑各分项用电计量表的直接计量值
7.3.5 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为:
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总用电量/总建筑面积
7.3.6 单位空调面积用电量为:
单位空调面积用电量=总用电量/总空调面积
7.3.7 单位建筑面积分类能耗量为:
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即:单位面积分类能耗量=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总建筑面积
7.3.8 单位空调面积分类能耗量为:
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与总空调面积之比,即:单位空调面积分类能耗量=分类能耗量直接计量值/总空调面积
7.3.9 单位建筑面积分项用电量为:
分项用电量的直接计量值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即:单位面积分项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直接计量值/总建筑面积
7.3.10 单位空调面积分项用电量为:
分项用电量的直接计量值与总空调面积之比,即:单位空调面积分项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直接计量值/总空调面积
7.3.11 建筑总能耗为:
建筑各分类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标准煤量之和,即:建筑总能耗=总用电量折算标准煤量+总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热耗热量折算标准煤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折算标准煤量+建筑所消耗的其它能源应用量折算标准煤量

8 能耗数据展示
8.1 部级数据展示
部级数据展示内容应包括:
(1)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数量与建筑面积、建筑总数量与总建筑面积;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平均用能情况;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标杆建筑的能耗情况;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5)不同区域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比较;
(6)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建筑或总体建筑的能耗变化趋势。
8.2 省(自治区)级数据展示
省(自治区)级数据展示内容应包括:
(1)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数量与建筑面积、建筑总数量与总建筑面积;
(2)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平均用能情况;
(3)本省(自治区)、各市标杆建筑的能耗指标;
(4)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5)本省(自治区)、各市各类建筑或总体建筑的能耗变化趋势;
(6)不同市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比较。
8.3 市级数据展示(只有设有数据中心的城市才具有市级数据展示)
市级数据展示内容应包括:
(1)本市同类建筑的相关能耗指标的楼宇排序;
(2)本市同类建筑标杆建筑能耗指标;
(3)本市同类建筑相关能耗指标低于平均值的建筑;
(4)本市各类建筑的相关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8.4 监测建筑数据展示
监测建筑数据展示应包括:
(1)建筑的基本信息,能耗监测情况,能耗分类分项情况;
(2)各监测支路的逐时原始读数列表;
(3)各监测支路的逐时、逐日、逐月、逐年能耗值(列表和图);
(4)各类相关能耗指标图、表;
(5)单个建筑相关能耗指标与同类参考建筑(如标杆值、平均值等)的比较(列表和图)。
8.5 数据展示方式
数据展示内容可采用各种图表展示方式。图表展示方式应直观反映和对比各项采集数据和统计数据的数值、趋势和分布情况。图表展示方式包括:饼图、柱状图(普通柱状图以及堆栈柱状图)、线图、区域图、分布图、混合图、甘特图、仪表盘或动画等。

9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
9.1 范围
为保证能耗数据可进行计算机或人工识别和处理,保证数据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支持高效率的查询服务,实现数据组织、存储及交换的一致性,制定本编码规则。
9.2 能耗数据编码方法
能耗数据编码规则为细则层次代码结构,主要按7类细则进行编码,包括: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分类能耗指编码、分项能耗编码、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编码后能耗数据由15位符号组成。若某一项目无须使用某编码时,则用相应位数的“0”代替。
9.2.1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
第1~6位数编码为建筑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编码分到市、县(市)。原则上设区市不再分市辖区进行编码。我国主要省市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录2。
9.2.2 建筑类别编码
第7位数编码为建筑类别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F。按下列编码编排:

建筑类别 编码
办公建筑 A
商场建筑 B
宾馆饭店建筑 C
文化教育建筑 D
医疗卫生建筑 E
体育建筑 F
综合建筑 G
其它建筑 H

9.2.3 建筑识别编码
第8~10位数编码为建筑识别编码,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002,…,999。根据建筑基本情况数据采集指标,建筑识别编码应由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建筑识别编码结合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后,应保证各县市内任一建筑识别编码的唯一性。
9.2.4 分类能耗编码
第11、12位数编码为分类能耗编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能耗分类 编码
电 01
水 02
燃气(天然气或煤气) 03
集中供热量 04
集中供冷量 05
其它能源 06
煤 07
液化石油气 08
人工煤气 09
汽油 10
煤油 11
柴油 12
可再生能源 13

9.2.5 分项能耗编码
第13位数编码为分项能耗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分项能耗 编码
照明插座用电 A
空调用电 B
动力用电 C
特殊用电 D

9.2.6 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
第14位数编码为分项能耗一级子项编码,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3,…。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编码 一级子项 一级子项编码
照明插座用电 A 照明与插座 1
  走廊与应急 2
  室外景观照明 3
空调用电 B 冷热站 1
  空调末端 2
动力用电 C 电梯 1
  水泵 2
  通风机 3
特殊用电 D 信息中心 1
  洗衣房 2
  厨房餐厅 3
  游泳池 4
  健身房 5
  其它 6
9.2.7 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
第15位数编码为分项能耗二级子项编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可参照下列编码编排:
二级子项 二级子项编码
冷冻泵 A
冷却泵 B
冷机 C
冷塔 D
热水循环泵 E
电锅炉 F
9.2.8 能耗数据编码结果示意图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编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分项
能耗二级
子项编码
分项能耗
一级子项编码
分项能耗编码
分类能耗编码
建筑识别编码
建筑类别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
编码实例见附录3。
9.3 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方法
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规则为细则层次代码结构,主要按5类细则进行编码,包括: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和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由16位符号组成。若某一项目无须使用某编码时,则用相应位数的“0”代替。
9.3.1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建筑类别编码、建筑识别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第1~6位)、建筑类别编码(第7位)、建筑识别编码(第8~10位)按照9.2.1、9.2.2、9.2.3规定方法编码。
9.3.2 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
第11、12位数编码为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03,…,99。根据单一建筑内的数据采集器布置数量,顺序编号。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应由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9.3.3 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
第13~16位数编码为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01,0002,0003,…,9999,根据单一建筑内数据采集点的数量顺序编号。
9.3.4 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结果示意图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编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数据采集点
识别编码
数据采集器识别编码
建筑识别编码
建筑类别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
编码实例见附录3。

10 数据质量控制
10.1 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各类数据应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2 数据质量要求
应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各类数据数据质量进行科学的评估。能耗监测系统建成验收时和建成验收后每隔12个月定期均应进行数据的大数审核,发现较大误差或错误应采取及时必要的更正措施。大数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0.2.1 人工方式
通过人工方式采集的建筑基本情况的基本项数据必须齐全,按照附录1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10.2.2 自动方式
通过自动方式采集的建筑分项能耗数据和分类能耗数据应能真实反映建筑能耗动态变化的状态,保障采集数据的实时性、正确性和合理性。各项数据应均符合7.1数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相应精度的要求,其增减、高低变化应在合理范围之中并符合逻辑性。
 
附录1 建筑基本情况数据表

建筑地址: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地(区、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代码:
填表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项目 建筑
名称 建设年代 建筑层数
(层) 建筑功能 建筑总面积
(m2) 空调
面积(m2) 采暖
面积(m2) 建筑空调系统形式 建筑采暖形式 建筑体型系数 建筑结构形式 建筑外墙形式 建筑外墙保温形式 建筑外窗类型 建筑玻璃类型 窗框材料类型 经济指标 附加项1 附加项2 附加项3
                 电价 水价 气价 热价   
                       
说明:1、本表由建筑所在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报;
2、建筑地址:前两位为系统自动生成,地(区、市)以下手工填写
3、建筑代码:应填写10位编码,第1-6位数编码为建筑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数编码为建筑类别编码,第8-10位数编码为建筑识别编码,具体编码方法参见9.2节;
4、填表日期:年度、月、日空白处均应填写2位数字编码;
5、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年度、月、日空白处均应填写2位数字编码;
6、建设年代: 应填写4位数字编码;
7、建筑功能: 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H,“A”表示办公建筑,“B”表示商场建筑,“C”表示宾馆饭店建筑,“D”表示文化教育建筑,“E”表示医疗卫生建筑,“F”表示体育建筑,“G”表示综合建筑,“H”表示其它建筑;
8、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集中式全空气系统,“B”表示风机盘管+新风系统,“C”表示分体式空调或VRV的局部式机组系统,“D”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9、建筑采暖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散热器采暖,“B”表示地板辐射采暖,“C”表示电辐射采暖,“D”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0、建筑结构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F,“A”表示砖混结构,“B”表示混凝土剪力墙,“C”表示钢结构,“D”表示木结构,“E”表示玻璃幕墙,“F”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1、建筑外墙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F,“A”表示实心粘土砖,“B”表示空心粘土砖(多孔),“C”表示灰砂砖,“D”表示加气混凝土砌块,“E”表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多孔),“F”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2、建筑外墙保温形式: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内保温,“B”表示外保温,“C”表示夹芯保温,“D”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3、建筑外窗类型: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G,“A”表示单玻单层窗,“B”表示单玻双层窗,“C”表示单玻单层窗+单玻双层窗,“D”表示中空双层玻璃窗,“E”表示中空三层玻璃窗,“F”表示中空充惰性气体,“G”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4、建筑玻璃类型: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普通玻璃,“B”表示镀膜玻璃,“C”表示Low-e玻璃,“D”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5、窗框材料类型:应填写1位大写英文字母代码A~D,“A”表示钢窗,“B”表示铝合金,“C”表示木窗,“D”表示断热窗框,“E”表示其它(请注明):_____________;
16、附加项1-3栏:应分项填写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A办公建筑:“附加项1”表示办公人员人数;
B商场建筑:“附加项1”表示商场日均客流量,“附加项2”表示运营时间;
C宾馆饭店建筑:“附加项1”表示宾馆星级(饭店档次),“附加项2”表示宾馆入住率,“附加项3”表示宾馆床位数量;
D文化教育建筑:“附加项1”表示影剧院建筑和展览馆建筑的参观人数、学校学生人数;
E医疗卫生建筑:“附加项1”表示医院等级,“附加项2”表示就诊人数,“附加项3”表示床位数;
F体育建筑:“附加项1”表示体育馆建筑客流量或上座率;
G综合建筑:各“附加项”中应分项填写不同建筑功能区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H其它建筑:各“附加项”中应分项填写其它建筑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情况的建筑基本情况数据。
 
附录2 主要省市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 名称
110000 北京市
110100  市辖区
110200  县
120000 天津市
120100  市辖区
120200  县
130000 河北省
130100  石家庄市
130200  唐山市
130300  秦皇岛市
130400  邯郸市
130500  邢台市
130600  保定市
130700  张家口市
130800  承德市
130900  沧州市
131000  廊坊市
131100  衡水市
140000 山西省
140100  太原市
140200  大同市
140300  阳泉市
140400  长治市
140500  晋城市
140600  朔州市
140700  晋中市
140800  运城市
140900  忻州市
141000  临汾市
142300  吕梁地区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100  呼和浩特市
150200  包头市
150300  乌海市
150400 赤峰市
150500  通辽市
150600  鄂尔多斯市
150700  呼伦贝尔市
152200  兴安盟
152500  锡林郭勒盟
152600  乌兰察布盟
152800  巴彦淖尔盟
152900  阿拉善盟
210000 辽宁省
210100  沈阳市
210200  大连市
210300  鞍山市
210400  抚顺市
210500  本溪市
210600  丹东市
210700  锦州市
210800  营口市
210900  阜新市
211000  辽阳市
211100  盘锦市
211200  铁岭市
211300  朝阳市
211400  葫芦岛市
220000 吉林省
220100  长春市
220200  吉林市
220300  四平市
220400  辽源市
220500  通化市
220600  白山市
220700  松原市
220800  白城市
22240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230000 黑龙江省
230100  哈尔滨市
230200  齐齐哈尔市
230300  鸡西市
230400  鹤岗市
230500  双鸭山市
230600  大庆市
230700  伊春市
230800  佳木斯市
230900  七台河市
231000  牡丹江市
231100  黑河市
231200  绥化市
232700  大兴安岭地区
310000 上海市
310100  市辖区
310200  县
320000 江苏省
320100  南京市
320200  无锡市
320300  徐州市
320400  常州市
320500  苏州市
320600  南通市
320700  连云港市
320800  淮安市
320900  盐城市
321000  扬州市
321100  镇江市
321200  泰州市
321300  宿迁市
330000 浙江省
330100  杭州市
330200  宁波市
330300  温州市
330400  嘉兴市
330500  湖州市
330600  绍兴市
330700  金华市
330800  衢州市
330900  舟山市
331000  台州市
331100  丽水市
340000 安徽省
340100  合肥市
340200  芜湖市
340300  蚌埠市
340400  淮南市
340500  马鞍山市
340600  淮北市
340700  铜陵市
340800  安庆市
341000  黄山市
341100  滁州市
341200  阜阳市
341300  宿州市
341400  巢湖市
341500  六安市
341600  亳州市
341700  池州市
341800  宣城市
350000 福建省
350100  福州市
350200  厦门市
350300  莆田市
350400  三明市
350500  泉州市
350600  漳州市
350700  南平市
350800  龙岩市
350900  宁德市
360000 江西省
360100  南昌市
360200  景德镇市
360300  萍乡市
360400  九江市
360500  新余市
360600  鹰潭市
360700  赣州市
360800  吉安市
360900  宜春市
361000  抚州市
361100  上饶市
370000 山东省
370100  济南市
370200  青岛市
370300  淄博市
370400  枣庄市
370500  东营市
370600  烟台市
370700  潍坊市
370800  济宁市
370900  泰安市
371000  威海市
371100  日照市
371200  莱芜市
371300  临沂市
371400  德州市
371500  聊城市
371600  滨州市
371700  荷泽市
410000 河南省
410100  郑州市
410200  开封市
410300  洛阳市
410400  平顶山市
410500  安阳市
410600  鹤壁市
410700  新乡市
410800  焦作市
410900  濮阳市
411000  许昌市
411100  漯河市
411200  三门峡市
411300  南阳市
411400  商丘市
411500  信阳市
411600  周口市
411700  驻马店市
420000 湖北省
420100  武汉市
420200  黄石市
420300  十堰市
420500  宜昌市
420600  襄樊市
420700  鄂州市
420800 荆门市
420900  孝感市
421000  荆州市
421100  黄冈市
421200  咸宁市
421300  随州市
42280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429000  省直辖行政单位
430000 湖南省
430100  长沙市
430200  株洲市
430300  湘潭市
430400  衡阳市
430500  邵阳市
430600  岳阳市
430700  常德市
430800  张家界市
430900  益阳市
431000  郴州市
431100  永州市
431200  怀化市
431300  娄底市
433100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440000 广东省
440100  广州市
440200  韶关市
440300  深圳市
440400  珠海市
440500  汕头市
440600  佛山市
440700  江门市
440800  湛江市
440900  茂名市
441200  肇庆市
441300  惠州市
441400  梅州市
441500  汕尾市
441600  河源市
441700  阳江市
441800  清远市
441900  东莞市
442000  中山市
445100  潮州市
445200  揭阳市
445300  云浮市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100  南宁市
450200  柳州市
450300  桂林市
450400  梧州市
450500  北海市
450600  防城港市
450700  钦州市
450800  贵港市
450900  玉林市
451000  百色市
451100  贺州市
451200  河池市
451300  来宾市
451400  崇左市
460000 海南省
460100  海口市
460200 三亚市
469000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
500000 重庆市
500100  市辖区
500200  县
510000 四川省
510100  成都市
510300  自贡市
510400  攀枝花市
510500  泸州市
510600  德阳市
510700  绵阳市
510800  广元市
510900  遂宁市
511000  内江市
511100  乐山市
511300  南充市
511400  眉山市
511500  宜宾市
511600  广安市
511700  达州市
511800  雅安市
511900  巴中市
512000  资阳市
513200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513300  甘孜藏族自治州
513400  凉山彝族自治州
520000 贵州省
520100  贵阳市
520200  六盘水市
520300  遵义市
520400  安顺市
522200  铜仁地区
52230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22400  毕节地区
522600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522700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30000 云南省
530100  昆明市
530300  曲靖市
530400  玉溪市
530500  保山市
530600  昭通市
530700  丽江市
532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
53250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532600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532700  思茅地区
53280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532900  大理白族自治州
5331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533300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533400  迪庆藏族自治州
533500  临沧地区
540000 西藏自治区
540100  拉萨市
542100  昌都地区
542200  山南地区
542300  日喀则地区
542400  那曲地区
542500  阿里地区
542600  林芝地区
610000 陕西省
610100  西安市
610200  铜川市
610300  宝鸡市
610400  咸阳市
610500  渭南市
610600  延安市
610700  汉中市
610800  榆林市
610900  安康市
611000  商洛市
620000 甘肃省
620100  兰州市
620200  嘉峪关市
620300 金昌市
620400 白银市
620500  天水市
620600  武威市
620700  张掖市
620800  平凉市
620900  酒泉市
621000  庆阳市
621100  定西市
622600  陇南地区
622900  临夏回族自治州
623000  甘南藏族自治州
630000 青海省
630100  西宁市
632100  海东地区
632200  海北藏族自治州
632300  黄南藏族自治州
632500  海南藏族自治州
632600  果洛藏族自治州
632700  玉树藏族自治州
632800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100  银川市
640200  石嘴山市
640300  吴忠市
640400  固原市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100  乌鲁木齐市
650200  克拉玛依市
652100 吐鲁番地区
652200 哈密地区
652300  昌吉回族自治州
65270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65280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652900  阿克苏地区
653000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653100  喀什地区
653200  和田地区
65400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654200  塔城地区
654300  阿勒泰地区
659000  省直辖行政单位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附录3 数据编码规则示例

3.1  建筑代码示例,见表3.1
表3.1建筑代码示例
序号 建筑所在地和建筑描述分段与组合示例 代码
1 北京市 110100
2 北京市 东城区 110101
3 北京市 朝阳区 110105
4 北京市 东城区 第001号办公建筑 110101 A 001
5 北京市 朝阳区 第999号宾馆饭店建筑 110105 C 999

3.2  能耗数据编码示例,见表3.2
表3.2 能耗数据编码示例
序号 能耗数据的描述分段与组合示例 编码
1 北京市 东城区 第001号商场建筑 电 照明插座用电  110101 B 001 01 A 1 0
2 吉林省长春市 南关区 第009号办公建筑 电 空调用电 冷热站 冷却泵 220102 A 009 01 B 1 B
3 北京市 朝阳区 第099号宾馆饭店建筑 水 110105 C 099 02 0 0 0

3.3  能耗数据采集端识别编码示例,见表3.3
表3.3 能耗数据采集点识别编码示例
序号 能耗数据采集端识别编码的描述分段与组合示例 编码
1 北京市 朝阳区 第025号医疗卫生建筑 第08号数据采集器 第0003号采集点 110105 E 025 08 0003
2 吉林省长春市 南关区 第009号办公建筑 第25号数据采集器 第0112号采集点 220102 A 009 25 0112


 
附录4 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

我国规定每公斤标准煤的含热量为7000千卡(29306千焦),以此可把不同类型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热值换算成标准煤,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可按照下式换算。单位重量的各类能源折算成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如下表所示。

表4.1  主要种类能源折算成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
序号 能源类型 标准煤量/各类能源量
1 电 1229千克/万千瓦时
2 燃气(天然气) 12143千克/万立方米
3 燃气(焦炉煤气) 5714~6143千克/万立方米
4 燃气(其它煤气) 3570千克/万立方米
5 集中供热量 1229千克/百万千焦
6 煤 0.7143千克/千克
7 液化石油气 1.7143千克/千克
8 汽油 1.4714千克/千克
9 煤油 1.4714千克/千克
10 柴油 1.4571千克/千克

其它类型能源折算成标准煤的理论折算值按下式计算:
能源折标准煤=某种能源实际热值(千卡/千克)/7000(千卡/千克)

 
附件2: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二 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

 
前言
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要求,研究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包括总则、术语、数据传输系统的一般规定、系统连接方式、数据采集器功能要求、数据传输过程和通信协议、应用层数据包格式等部分。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联系人:李一力 电话:010-6279796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杨柳忠 电话:010-58935970

本导则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数据传输系统的一般规定 2
4 系统连接方式 3
5 数据采集器功能要求 4
6 数据传输过程和通信协议 6
7 应用层数据包格式 7
附录1 数据采集器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性要求 9
附录2 数据采集器身份认证过程和数据加密 11
附录3 数据采集器和数据中心通信过程 12
附录4 数据传输的XML数据格式 13
 
11 总则
11.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中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各级数据中心之间的能耗数据传输。
本导则规定了数据传输系统的网络结构,系统设备的功能,以及数据传输的过程和数据格式。
本导则不限制系统扩展的内容,但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导则中所使用或保留的系统结构、设备功能、传输过程和数据格式相冲突。
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本导则将适时修订。
11.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导则中被引用即构成本导则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
DL/T645—1997 多功能电表通信规约
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GB/T 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GB 9254-199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716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7626-1998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12 术语
12.1 能耗监测系统
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12.2 分类能耗
分类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
12.3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
12.4 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是用来度量电、水、燃气、热(冷)量等建筑能耗的仪表及辅助设备的总称。
12.5 数据采集器
数据采集器是在一个区域内进行电能或其它能耗信息采集的设备。它通过信道对其管辖的各类表计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存储,并通过远程信道与数据中心交换数据。
12.6 数据中转站
为了减轻数据中心的服务器负载,优化网络传输效率,设立数据中转站。数据中转站采集并缓存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完整转发给上一级数据中心。数据中转站并不负责数据的加工和处理,也可不永久性存储数据。
12.7 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数据中心一般设在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监测建筑较多的城市,除部级外的数据中心应将各种分类汇总数据逐级上传到部级数据中心。
13 数据传输系统的一般规定
13.1 系统组成
13.1.1 能耗数据传输系统由数据采集子系统、监测建筑到数据中心(或数据中转站)传输子系统、数据中心(或数据中转站)到上一级数据中心传输子系统等部分组成。
13.1.2 数据采集子系统包括监测建筑中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数据采集通道。
13.2 一般规定
13.2.1 计量装置应符合本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中的规定。计量装置应具备数据通信功能,并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和通信协议。
13.2.2 数据采集器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本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中对数据采集器的功能要求,并符合本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中对接线、安装和施工等的规定。
13.2.3 数据中转站、数据中心应符合本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中的规定。

14 系统连接方式
14.1 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的连接
14.1.1 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应采用符合各相关行业智能仪表标准的各种有线或无线物理接口。
14.1.2 对于电能表,参照行业标准DL/T 645-1997《多功能电表通信规约》执行。
14.1.3 对于水表、燃气表和热(冷)量表,参照行业标准CJ/T 188-2004《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执行。
14.1.4 数据采集器接入网络
数据采集器应使用基于IP协议承载的有线或者无线方式接入网络。
14.2 数据中转站、数据中心和部级数据中心接入网络
数据中转站、数据中心和部级数据中心应使用专线方式接入传输网络,并具有固定IP地址或者网络域名。

15 数据采集器功能要求
15.1 数据采集
15.1.1 数据采集器应支持根据数据中心命令采集和主动定时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模式,且定时采集周期可以从10分钟到1小时灵活配置。
15.1.2 一台数据采集器应支持对不少于32台计量装置设备进行数据采集。
15.1.3 一台数据采集器应支持同时对不同用能种类的计量装置进行数据采集,包括电能表(含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多功能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
15.2 数据处理
15.2.1 数据采集器应支持对计量装置能耗数据的解析。
15.2.2 数据采集器应支持对计量装置能耗数据的处理,具体包括:
(1)利用加法原则,从多个支路汇总某项能耗数据;
(2)利用减法原则,从总能耗中除去不相关支路数据得到某项能耗数据;
(3)利用乘法原则,通过典型支路计算某项能耗数据。
15.2.3 根据远传数据包格式,在数据包中添加能耗类型、时间、楼栋编码等附加信息,进行数据打包。
15.3 数据存储
数据采集器应配置不小于16MB的专用存储空间,支持对能耗数据7-10天的存储。
15.4 数据远传
15.4.1 数据采集器应将采集到的能耗数据进行定时远传,一般规定分项能耗数据每15分钟上传1次,不分项的能耗数据每1小时上传1次。
15.4.2 在远传前数据采集器应对数据包进行加密处理。
15.4.3 如因传输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将数据定时远传,则待传输网络恢复正常后数据采集器应利用存储的数据进行断点续传。
15.4.4 数据采集器应支持向多个数据中心(服务器)并发发送数据。
15.5 配置和维护
15.5.1 数据采集器应具有本地配置和管理功能。
15.5.2 数据采集器应支持接收来自数据中心的查询、校时等命令。
15.5.3 数据采集器应支持对数据采集子系统故障的定位和诊断,并支持向数据中心上报故障信息。
15.5.4 对于故障计量装置的更换不能影响数据采集器其他部分的正常工作。
15.5.5 数据采集器应具备自动恢复功能,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可以从故障中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15.6 其它
15.6.1 数据采集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电磁兼容性标准要求。
15.6.2 数据采集器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不小于3万小时。
15.6.3 数据采集器应使用低功耗嵌入式系统,功率应小于10W,不应使用基于PC机的系统。
15.6.4 严禁在数据采集器上设计后台程序,使数据采集器受到非法远程控制或私自远传数据包到其它服务器。
15.7 设备性能
根据本章中的功能要求,数据采集器的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性指标应满足附录1中要求。

16 数据传输过程和通信协议
16.1 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的传输
16.1.1 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采用主-从结构的半双工通信方式。从机在主机的请求命令下应答数据采集器是通信主机,计量装置是通信从机。
16.1.2 数据采集器应支持根据数据中心命令和主动定时向计量装置发送请求命令两种模式。
16.1.3 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应采用符合各相关行业标准的通信协议。对于电能表,参照行业标准DL/T 645-1997《多功能电表通信规约》执行。对于水表、燃气表和热(冷)量表,参照行业标准CJ/T 188-2004《用户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执行。支持Modbus开放式协议,参照国家标准GB/T 19582-2008《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执行。
16.1.4 对于无行业通信标准的计量装置,可使用数据采集器支持的其它协议。
16.2 数据采集器和数据中心之间的传输
16.2.1 数据远传应使用基于IP协议的数据网络,在传输层使用TCP协议。
16.2.2 数据远传时数据中心建立TCP监听,数据采集器不启动TCP监听,数据采集器发起对数据中心的连接,TCP建立后保持常连接状态不主动断开,数据采集器定时向数据中心发送心跳数据包并监测连接的状态,一旦连接断开则重新建立连接。
16.2.3 TCP连接建立后,数据中心应对数据采集器进行身份认证,具体认证过程见附录2。
16.2.4 数据采集器和数据中心中间传输的数据和命令应进行加密,具体加密方法见附录2。
16.2.5 身份验证完成后,数据中心通过心跳包对数据采集器进行授时,并校验数据采集模式。
16.2.6 在主动定时发送模式下,当网络发生故障时,数据采集器应存储未能正常实时上报的数据,待网络连接恢复正常后进行断点续传。
16.2.7 当因计量装置或数据采集器故障未能正确采集能耗数据时,数据采集器应向数据中心发送故障信息。
16.2.8 本节所述内容对应流程图参见附录3。

17 应用层数据包格式
17.1 本系统的应用层数据包使用XML格式,以文本形式远传,所有数据采集器和数据中心的交互数据包中均包含对应的楼栋编码和数据采集器编码。
17.2 身份验证
17.2.1 请求数据包
17.2.2 随机序列数据包:包含一定长随机序列
17.2.3 MD5值数据包:包含验证MD5值
17.2.4 认证结果数据包:包含认证结果
17.3 系统授时和心跳
17.3.1 请求数据包
17.3.2 响应数据包:系统时间
17.4 配置验证
17.4.1 请求数据包
17.4.2 响应数据包:包含设定的数据采集周期
17.5 数据远传包
17.5.1 当数据采集器处理能耗数据时,包含数据包编号、能耗数据分类/分项编码、采集时间、能耗数据。
17.5.2 当能耗数据不经数据采集器处理直接远传时,包含数据包编号、计量装置编号、采集时间、能耗数据。
17.5.3 当进行断点续传时,还需包含要断点续传数据包的总数和编号。
17.6 具体的XML数据包格式参见附录4。
17.7 在不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对数据包格式进行扩展。
 
附录1 数据采集器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性要求
1. 性能指标要求
附表1 数据采集器性能指标要求
参数 指标要求
采集接口 至少具有RS-485接口
采集通信速率 最大速率不小于9600bps
采集通信协议 支持DL/T645-1997、CJ/T188-2004、GB/T19582-2008,每个接口独立可配置
支持计量设备数量 不少于32台
采集周期 根据数据中心命令或主动定时采集,定时周期从10分钟到1小时可配置
数据处理方式 解析协议,加、减、乘运算,添加附加信息
存储容量 不少于16MB
远传接口 至少1个有线或无线接口
远传周期 根据采集周期实时远传
支持数据服务器数量 至少2个
配置/维护接口 具有本地配置/维护接口
网络功能 接收命令、上报故障、数据加密、断点续传、DNS解析
功率 小于10W
2. 电磁兼容性要求:
(1)GB/T 17626.2-1998《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3级或以上;
(2)GB/T 17626.3-1998《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实验》2级或以上;
(3)GB/T 17626.4-1998《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3级或以上;
(4)GB/T 17626.5-1998《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3级或以上;
(5)GB 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合格;
(6)GB/T 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合格。
 
附录2 数据采集器身份认证过程和数据加密
1.身份认证过程
数据中心使用MD5算法进行数据采集器身份认证,密钥长度为128bit,具体过程如下:
(1)TCP连接建立成功后,数据采集器向数据中心发送身份认证请求;
(2)数据中心向数据采集器发送一个随机序列;
(3)数据采集器将接收到的随机序列和本地存储的认证密钥组合成一连接串,计算连接串的MD5值并发送给数据中心;
(4)数据中心将接收到的MD5值和本地计算结果相比较,如果一致则认证成功,否则认证失败。
认证密钥存储在数据中心和数据采集器的本地文件系统中,数据中心可以通过网络对数据采集器的认证密钥进行更新。
2.数据加密
使用AES加密算法对XML数据包进行加密,密钥长度为128bit。加密密钥存储在数据中心和数据采集器的本地文件系统中,数据中心可以通过网络对数据采集器的加密密钥进行更新。
 
附录3 数据采集器和数据中心通信过程
 
附图3 数据采集器和数据中心通信过程

* 连接成功后数据采集器定时向数据中心发送心跳包以保持连接的有效性
** 数据采集根据系统配置在主动定时和被动查询模式间选择
*** 数据采集器对能耗数据的处理功能根据系统配置选择

 
附录4 数据传输的XML数据格式

1.身份验证数据包(id_validate)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root>
<!-- 通用部分 -->
<!--
      building_id:楼栋编号
      gateway_id:采集器编号
      type:身份验证数据包的类型
       -->
<common>
        <building_id>XXXXXX</building_id >
        <gateway_id>XXX</gateway_id >
        <type>以下4种操作类型之一</type>
</common>
<!-- 身份验证 -->
<!-- 操作有4种类型
      request:采集器请求身份验证(该数据包为采集器发送给服务器)
      sequence:服务器发送一串随机序列,sequence子元素有效(该数据包为服务器发
送给采集器)
      md5:采集器发送计算的MD5,md5子元素有效(该数据包为采集器发送给服务器)
      result:服务器发送验证结果,result子元素有效(该数据包为服务器发送给采集器)
      -->
<id_validate operation="request/sequence/md5/result">
<sequence >XXXXXXXX </sequence >
<md5>XXXXXXXX</md5>
<result >pass/fail</result >
</id_validate>
</root>

2.心跳/校时数据包(heart_beat)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root>
<!-- 通用部分 -->
<!--
      building_id:楼栋编号
      gateway_id:采集器编号
      type:心跳/校时数据包的类型
       -->
<common>
        <building_id>XXXXXX</building_id >
        <gateway_id>XXX</gateway_id >
        <type>以下2种操作类型之一</type>
</common>
<!-- 心跳/校时 ->
<!-- 操作有2种类型
      notify:采集器定期给服务器发送存活通知
        time:服务器在收到存活通知后发送授时信息,此时子元素time有效
  -->
<heart_beat operation="notify/time">
             <time>YYYYMMDDHHMMSS</time>
      </heart_beat>
</root>

3.能耗远传数据包(data)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root>
<!-- 通用部分 -->
<!--
      building_id:楼栋编号
      gateway_id:采集器编号
      type:能耗远传数据包的类型
      -->
<common>
 <building_id>XXXXXX</building_id >
        <gateway_id>XXX</gateway_id >
        <type>以下5种操作类型之一</type>
</common>
<!-- 能耗远传 -->
<!-- 操作有4种类型
query:服务器查询数据采集器,不需要子元素
reply:采集器对服务器查询的应答
        report:采集器定时上报的能耗数据
        continuous:采集器断点续传的能耗数据
        continuous_ack:全部续传数据包接收完成后,服务器对断点续传的应答,不需要子元素
     元素有5种类型
sequence元素:采集器向服务器发送数据的序号
        parser元素:向服务器发送的数据是否经采集器解析过
        time元素:数据采集时间
        total元素:断点续传时有效,表示需要断点续传数据包的总数
        current元素:断点续传时有效,表示当前断点续传数据包的编号
        port元素:计量装置的设备号,具有id属性
        function元素:每个计量装置的具体采集功能,具有下列3种属性,
          id属性:计量装置的数据采集功能编号(供多功能电能表使用)
coding属性:能耗数据分类/分项编码
          error属性:该功能出现错误的状态码,0表示没有错误
-->
<data operation="query/reply/report/continuous/continuous_ack">
        <sequence>XXXXXXXX</sequence>
        <parser>yes/no</parser>
        <time> YYYYMMDDHHMMSS </time>
<total>XXX</total>
<current>XXX</current>
<meter id="1">
            <function id="1" coding="XXX" error="XXX">数据1</function>
            <function id="2" coding="XXX" error="XXX">数据2</function>
        </meter>
<meter id="2">
             <function id="1" coding="XXX" error="XXX">数据1</function>
             <function id="2" coding="XXX" error="XXX">数据2</function>
        </meter>
</data>
</root>

4.配置信息数据包(config)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
<root>
<!-- 通用部分 -->
<!--
      building_id:楼栋编号
      gateway_id:采集器编号
      type:配置信息数据包的类型
      -->
<common>
 <building_id>XXXXXX</building_id >
        <gateway_id>XXX</gateway_id >
        <type>以2种操作类型之一</type>
</common>
<!-- 配置信息 -->
<!--操作有2种类型
          period:表示服务器对采集器采集周期的配置,period子元素有效
period_ack:表示采集器对服务器采集周期配置信息的应答
       -->
<config operation="period/period_ack">
          <period>15</period>
      </config>
  </root>

 
附件3: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三 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

 
前言
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要求,研究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分为电能分项计量及冷热量计量两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分类、设计、计量装置性能参数、安装、验收等部分。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王虹  电话:010-6451733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杨柳忠 电话:010-58935970

本导则参编单位: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
 

 

 

 

 

 

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

(电能分项计量部分)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分类 3
4 设计规定 3
5 计量装置性能参数 7
6 安装要求 8
7 校验和比对 9
8 其它 10
9 验收 11
附录1 电能计量装置常用典型接线图 12
附录2 分项用电计量表计设置的加法和减法原则 13

 
18 总则
18.1 为了实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采集,统一楼宇分项计量方法,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本技术导则。
18.2 本导则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不适用于任何用于贸易结算和计费的电能计量系统。
【条文说明】明确本导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18.3 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标准。
【条文说明】相关规范主要有《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 645-1997,《多功能电能表》DL/T614-1997,《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2001,《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825-2002,《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2004,《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能计量柜基本试验方法》DL/T549-1994、《电能计量柜》GB/T16934-199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19 术语
19.1 能耗监测系统
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19.2 分类能耗
分类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
19.3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是指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
19.4 电能表
普通电能表和多功能电能表总称。
19.5 普通电能表
具有计量有功电能和有功功率或电流的电能表。由测量单元和数据处理单元等组成,并能显示、储存和输出数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
19.6 多功能电能表
由测量单元和数据处理单元等组成,除具有普通电能表的功能外,还具有分时、测量最大需量和谐波总量等其他电能参数的计量监测功能。
19.7 最大需量
在指定时间区间内,需量周期中测得的平均功率最大值。
19.8 数据采集子系统
数据采集子系统包括监测建筑中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数据采集软件系统。
19.9 数据采集器
数据采集器是在一个区域内进行电能或其它能耗信息采集的设备。它通过信道对其管辖的各类表计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存储,并通过远程信道与数据中心交换数据。
19.10 电能计量装置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等)。

20 分类
20.1 电能表可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分类。
【条文说明】明确电能表分类方法,帮助设计人员合理选型。虽然电能表分类较多,但用电分项计量系统采用的电能表主要采用电子式、精度等级为1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不考虑无功电能表。按测量电能类别分类中的三相三线系统,一般用于不接地系统中。目前一般办公建筑的接地大多数采用TN-S系统,电能表采用三相四线,但在医院等特殊区域会采用IT系统,即不接地系统,电能表采用三相三线,这种情况须特别注意。
20.1.1 按接入线路的方式和测量电能量类别分类,电能表分类如表1 所示。
表1 接入线路的方式和测量的电能量类别表
接入线路方式 测量电能量类别
 单 相 三相三线 三相四线
直接接入式 有 功 有功及无功
经互感器接入式 有 功 有功及无功
20.1.2 按工作原理可分为机电式和电子式。
20.1.3 按测量电能的准确度等级分为0.2、0.5、1级等。
20.1.4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分体式和整体式。
20.2 数据采集器
20.2.1 按传输方式可分为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传输方式。

21 设计规定
21.1 基本原则
21.1.1 分项计量改造不应改动供电部门计量表的二次接线,不应与计费电能表串接。
【条文说明】明确分项计量设计的基本原则,分项计量决不能影响计费系统的正常工作。
21.1.2 应充分利用现有配电设施和低压配电监测系统,结合现场实际合理设计分项计量系统所需要的表计、计量表箱和数据采集器的数量及安放位置。
【条文说明】:有些既有建筑已经设置了低压配电监测系统,实施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原有系统,当原有配电监测系统设置的表计满足分项计量系统要求时,可利用原有系统,采用合理形式将配电监测系统数据纳入到分项计量系统中。当原有配电监测系统设置的表计无远传功能时,更换或增加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具有远传功能电能表。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设置表计和数据采集器的数量。
21.1.3 设计图纸应齐全,应能指导施工人员正确施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计量系统设计的原则、范围、原计量状况、改造前后计量系统状况、表计和设备选用说明;
(2)改造前后配电系统原理图;
(3)配电设备和计量系统设备布置图;
(4)低压配电系统表计安装位置一次线示意图:图中应含有出线开关额定容量、互感器变比、供电回路名称、表计位置及编号等内容;
(5)表箱内表计的安装布置、数据采集器传输接线图;
(6)表计接线原理图、低压柜端子布置图;
(7)电缆清册:包括供给表计的电压、电流回路线缆以及信号传输线缆;
(8)设备材料表:计量系统所需的表计、表箱、CT、数据采集器及所有安装所需材料;
(9)数据采集器接线图。
【条文说明】由于每栋楼的配电系统千差万别,增加的用电分项计量是在原有系统上进行改造,因此必须特别注意设计图纸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设计图纸是施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设计图纸中应注意将原有设备及线缆与新增设备及线缆用不同符号分开,设备材料表也分别罗列。
21.2 应合理设置分项计量回路,以下回路应设置分项计量表计:
(1)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回路;
(2)单独计量的外供电回路;
(3)特殊区供电回路;
(4)制冷机组主供电回路;
(5)单独供电的冷热源系统附泵回路;
(6)集中供电的分体空调回路;
(7)照明插座主回路;
(8)电梯回路;
(9)其他应单独计量的用电回路。
【条文说明】以上配电回路是一般常见的配电方式,所供电设备为单一功能。而有些回路配电是将不同类别的用电设备混合一起,这样就给分项计量带来困难,这时需要根据楼宇配电情况灵活配置,使配置的分项计量系统尽可能正确真实的反应各分项能耗,又将其配置成本控制在预算的合理范围内。
     如有些建筑配电时在低压侧设计几条照明插座主出线回路,每相分配至几个层配电箱,这种型式在主出线回路设置三相电能表即可满足要求。而另外一些建筑的配电设置不很清晰,没有单独分出照明插座回路,而是直接设置一路供电至层配电箱,从层配电箱中采用放射型式直接敷设至户配电箱,当建筑层数很多时,如果要非常准确的计量某分项耗电量则需要设置很多电能表,这样造价很高。此时应采用选择标准层计量的方法,即在相同功能、面积等均相差不多的层中,挑选具有代表性的2~3层进行计量,然后采用附录B的方法间接计量此分项电耗。
21.3 若变压器数量为2台,则均设置多功能电能表。若变压器数量>2台,则选择负载率最高的以照明为主的变压器和以空调为主的变压器各1台,安装2块多功能电能表,其余变压器安装普通三相电能表。
【条文说明】应根据建筑物所配变压器数量考虑设置多功能电能表数量,设置多功能电能表的变压器应是负载率最大且长时间投入运行,负载率低于20%的变压器原则上不设置多功能电能表,考虑到分项计量系统的成本,当变压器数量超过2个时,最多设置2块多功能电能表,其他设置普通电能表。谐波电流虽然并不一定增大有功功率,但谐波会使电流有效值增大,从而使真功率因数下降,而这部分增加的能耗只能在线缆和设备中通过发热的方式消耗掉。
21.4 三相平衡设备应设置单相普通电能表,照明插座供电回路宜设置三相普通电能表。
【条文说明】一般风机、水泵等380V供电的用电设备都是三相平衡设备,这种设备运行时每相电流大小基本一样,变化很小,其消耗的总电能可以用单相电能表数据乘以3而得到。而照明插座主回路不是三相平衡回路,需要设置三相电能表。
21.5 总额定功率小于10kW的非空调类用电支路不宜设置电能表。
【条文说明】规定此条的目的是限制表计设置的数量,尽量减少分项计量成本。但若小于10KW的回路是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回路,对分项计量数据有非常重要意义,则根据需要设置。
21.6 当无法直接安装电能表时,应采用附录2中提供的加法或减法原则,间接获取电耗数据。其他无法直接获取电耗数据的回路均应采用间接获取的方法。
【条文说明】有些建筑配电系统比较符合分项计量系统的要求,如低压侧设计几条照明插座主出线回路,每相分配至几个层配电箱,这种型式可以在主出线回路设置三相电能表即可满足要求。而另外一些建筑的配电设置不很清晰,非常不利于分项计量系统的安装,没有单独分出照明插座回路,而是直接设置一路供电至层配电箱,从层配电箱中采用放射型式直接敷设至户配电箱,当建筑层数很多时,如果要非常准确的计量耗电量则需要设置很多电能表,这样造价很高。此时应采用选择标准层计量的方法,即在相同功能、面积等均相差不多的层中,挑选具有代表性的2~3层进行计量。电梯回路包括消防电梯,电梯支路少于3路,则应全部计量;否则按垂直梯、扶梯两种类型电梯支路各抽取1常用支路计量。特别要注意暖通空调系统的附泵电耗数据的采集,当配电回路可以分离出附泵电耗时,采用直接装电能表的方法,如附泵与其他设备共用一条配电回路时,需要按照附录B的原则进行分离。

22 计量装置性能参数
22.1 电能表
22.1.1 电能表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0级。
22.1.2 普通电能表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单相)有功功率和有功功率或电流的功能。
22.1.3 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功能。
【条文说明】电表中没有考虑尖、峰、谷、平和正、反向电能的功能,是因为设置的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在总则中已经明确是不涉及任何收费和结算的计量系统,因此很多涉及收费的参数不予考虑。没有要求电能正反向功能主要是考虑低压配电系统中基本没有产生反向电能的设备。要求具有最大需量计量的功能是为了了解建筑物一个月内平均功率的做大值,便于今后的能耗分析。
22.1.4 具有数据远传功能,至少应具有RS-485标准串行电气接口,采用MODBUS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 645-1997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考虑这两种协议是因为目前电表大多数采用MODBUS协议和《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之所以没有采用其他开放协议是为了减少同一网络中各种协议互相转换带来的难度和系统不稳定性。
22.2 互感器
22.2.1 配用电流互感器的精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
22.3 数据采集器
22.3.1 设置数量应满足分项计量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要求。

23 安装要求
23.1 计量装置接线规定
23.1.1 采用电流互感器接入的低压三相四线电能表,其电压引入线应单独接自该支路开关下口的母线上,并另行引出,禁止在母线和电缆连接螺丝处引出。零线不得断开,采用叉接方式接入零线端子。
【条文说明】电能表的零线采用叉接的原因是不使零线断开,因为零线剪断后接入电能表的零线端子时,容易发生接线不良或断零线故障,这样电气设备承受的电压就由220V变为380V,烧毁电气设备严重时会造成火灾事故。
23.1.2 电压、电流回路U、V、W各相导线应分别采用黄、绿、红色单股绝缘铜质线,中性线应采用黑色单股绝缘铜质线,并在导线上加装与图纸相符的端子编号,导线排列顺序应按正相序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
23.1.3 电流互感器从输出端直接接至接线盒或接线端子,中间不宜有任何辅助接点。
23.1.4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导线截面按式(1)进行选择,不宜小于2.5mm2。
A≥0.9L/(S2N-25Zm)(mm2)
L——二次回路导线单根长度,m
S2N——电流互感器二次额定负荷,VA
Zm——计算相二次接入电能表电流线圈总阻抗,Ω
23.2 互感器
23.2.1 同一组的电流互感器应采用制造厂、型号、额定电流变比、准确度等级、二次容量均相同的互感器。
【条文说明】采用固定单一变比是为了防止发生互感器倍律差错。
23.2.2 电流互感器进线端的极性符号应一致。
【条文说明】对低压配电安装的互感器提出具体要求。互感器进线端极性要求一致是为了保证该组电流互感器一次及二次回路电流的正方向。
23.2.3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应安装接线端子,变压器低压出线回路宜安装接线盒。
【条文说明】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接线要求安装接线端子是为了保障安全。安装接线盒是为了便于负荷校表及带电换表。
23.3 电能表
23.3.1 在原配电柜(箱)中加装时,电能表下端应加有回路名称的标签,二只三相电能表相距的最小距离应大于80mm,单相电能表相距的最小距离应为30mm,电能表与屏边最小距离应大于40mm。
23.3.2 单独配置的表箱在室内安装时宜安装在0.8m~1.8m的高度(安全距离内可清楚观察电量参数)。
23.3.3 电能表安装必须垂直牢固,表中心线向各方向的倾斜不大于1°。
23.4 数据采集器
23.4.1 数据采集器施工安装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中的规定。

24 校验和比对
24.1 电能表安装后应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三相功率表,对各电能表所在支路进行测量校核,进行校验时支路负载率应在80%以上,校核时间≥1小时,两者误差应在5%内。
【条文说明】校验是为了检查安装电能表回路采集数据是否准确、真实、有效,同时还可以根据数据对比判断采集数据的正确性、合理性。
24.2 应比对所有变压器高压侧电能表计量之和与低压侧电能表计量之和,其值应在变压器合理损耗范围之内。比对时间≥1小时。
【条文说明】根据变压器损耗的合理范围,可以判断变压器低压侧电能表采集的耗电数据是否准确。
24.3 应比对变压器低压侧电能表数值与 其引出支路上所有电能量之和,其值应合理。比对时间≥1小时。
【条文说明】变压器低压侧电能表数值应大于该变压器母线下引出的支路上所有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和。应在正常用电时段进行。若支路上没有全部安装电能表,则可采用间隔10分钟读取支路上各电能表数值并测量该支路功率因数的办法,累计1小时内各支路耗电量总和,并与变压器低压侧电能表数值比较。
24.4 应比对安装电表的各支路所带设备实测耗电量与各设备铭牌额定功率之和,实测耗电量应≤各设备铭牌额定功率之和。比对时间≥1小时。
【条文说明】对安装电表的各支路,读表获得某一小时的电量Q,再调研该支路所带的第i个设备是否处于运行状态,校核如下公式是否满足:
                         
其中,Wi——第i个设备铭牌额定功率;若该设备处于运行状态时Ti=1, 否则Ti=0。

25 其它
25.1 施工中必须执行国家和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规范,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条文说明】严格执行电力部门制定的工作票制度,施工前必须获得配电室值班负责人允许后方可施工。由于安全施工的需要而必须停电,应和业主充分协商,做好停电准备工作。对于不能停电的部位和设备,应做临时供电措施,保障安全供电。
25.2 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准入证件,根据作业指导书对其进行培训,并应将培训记录作为安全施工要求报监理和业主数据。

26 验收
26.1 一般规定
26.1.1 施工验收应由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计量认证的专业检测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除包含一般常规项目检测外,还应包含校验和比对,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验收。
【条文说明】对安装完毕的楼内所有计量装置功能进行检查,确保每栋建筑的分项计量装置符合要求,只有每栋建筑的计量装置都符合要求才能保证数据中心能够得到合格有用的数据。
26.1.2 工程项目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进行。
26.1.3 施工工艺质量应符合本导则及《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的要求。
26.2 功能性检查
26.2.1 电能表上传数据正常。
26.2.2 数据采集器接收和数据打包后发送正常。
 
附录1 电能计量装置常用典型接线图
 
 

附录2 分项用电计量表计设置的加法和减法原则
如下图所示,A1~m 、B1~n、C1~k分别代表a、b、c三种类型用电量相关的所有配电支路,支路数量分别为m,n,k。
如果目的是获得a类型用电量:
一种方法是在A1、A2、…Am各支路上安装电能表,并求和获得,这就是加法原则;
另一种方法是在总用电支路、B1、B2、…Bn及C1、C2、…Ck各支路上安装电能表,在总用电中减去b类及c类用电量,即可获得a类能耗量,这就是减法原则。
若只为获得a类用电量,则按加法原则和减法原则设计方案的优劣可以通过装表总数多少来评价。
 
配电支路层次结构图


 

 

 

 

 

 


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

(冷、热量计量部分)


 

目  录

10 总则 16
11 术语 16
12 热量表性能要求及其分类 16
13 设计 17
14 安装 19
15 验收 20

 

27 总则
27.1 为了实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采集,统一楼宇冷热量的计量方法,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本技术导则。
27.2 建筑冷热源系统冷热量的计量与监测除符合本导则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相关标准规定。
[条文说明] 其它相关标准包括:《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热电偶、热电阻自动测量系统校准规范》JJF1098,《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热量表》CJ 128

28 术语
28.1 热量表
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量的仪表。
28.2 整体式热量表
由流量计、一组配对温度传感器和积算仪所组成不可分解的整体热量表。
28.3 组合式热量表
由流量计、一组配对温度传感器和积算仪等部件组合而成的热量表。
28.4 配对温度传感器
在同一个热量表上,分别用来测量热交换系统的入口和出口温度的一对计量特性一致或相近的温度传感器。
28.5 积算仪
接收来自流量传感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进行热量计算、存储和显示系统所交换的热量值的部件。

29 热量表性能要求及其分类
29.1 热量表性能要求
29.1.1 热量表性能应符合《热量表》CJ 128的相关规定。
29.2 热量表分类:
29.2.1 热量表分为整体式、组合式两种形式。
29.2.2 热量表流量测量装置根据测量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电磁及超声波、机械和压差三大类。
[条文说明]常用的流量计包括:电磁流量计、 超声波流量计、机械流量计如涡轮流量计、涡街流量计,压差流量计如孔板流量计和锥形流量计。
29.2.3 热量表温度测量装置按测温方式可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两大类。
[条文说明]接触式测温装置比较简单、可靠,测量精度较高;但因测温元件与被测介质需要进行充分的热交换,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热平衡,所以存在测温的延迟现象,同时受耐高温材料的限制,不能应用于很高的温度测量。非接触式装置测温是通过热辐射原理来测量温度的,测温元件不需与被测介质接触,测温范围广,不受测温上限的限制,也不会破坏被测物体的温度场,反应速度一般也比较快;但受到物体的发射率、测量距离、烟尘和水气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其测量误差较大。在楼宇温度计量装置中,常用接触式的热电偶温度计或热电阻温度计,以便于实现自动采集。
29.2.4 热量表按工作温度分为三种类型,见表1。
表1  热量表类型
类  型 温度(℃) 压力(MPa)
中温型 4~95 ≤ 1.6
高温型 4~150 ≤2.5
低温型 2~30 ≤ 1.6

30 设计
30.1 热量表的设置要求
30.1.1 供热采暖空调水系统的冷、热量应采用热量表计量。
30.1.2 供热采暖空调水系统热量表宜设置在分集水器总管道上,对于未设置分集水器或总管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系统,应在系统主管或各分支管处设置热量表,热量表的设置原则是满足对系统总供冷及供热量进行计量。热量表入口宜配置过滤装置。
30.1.3 供热采暖系统宜设在一次侧。
30.2 热量表的选型
30.2.1 热量表工作温度及压力应满足供热采暖空调水系统温度及压力条件。
30.2.2 应根据工作流量和最小流量合理选择流量计口径。
[条文说明] 选择流量计口径时,首先应参考管道中的工作流量和最小流量(而不是管道口径)。一般的方式为:使工作流量稍小于流量计的工程流量,并使最小流量大于流量计的最小流量。根据流量选择的流量计口径与管道口径可能不符,往往流量计口径要小,需要安排缩经,也就需要考虑变径带来的管道压损对热网的影响,一般缩经最好不要过大(最大变径不超过两档)。也要考虑流量计的量程比,如果量程比比较大,可以缩经较小或不缩经。
30.2.3 流量计选择时,应考虑系统水质的影响,合理选择流量计类型。
[条文说明]因为不同测量原理的流量计对水质有不同的要求。如电磁式流量计要求水有一定的导电性,超声波式流量计受水中悬浮颗粒影响,而机械式流量计要求水中杂质少,通常需要配套安装过滤器。
30.2.4 温度传感器宜采用铂电阻温度传感器。如果温度传感器和积算仪组成一体,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经过测量选择配对,并配对使用。
30.2.5 除压差流量计外,其温度计插孔宜设置于流量计下游规定的位置上,以避免对入口流速分布造成干扰。
30.2.6 热量表应有检测接口或数据通讯接口,但所有接口均不得改变热量表计量特性。
30.2.7 热量表必须具有检测接口或数据通讯接口,接口形式可为RS-485或无线接口,采用M-BUS协议或符合《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的规定。
30.2.8 为便于维护维修,选用的仪表品种和规格应尽量少,以提高备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30.2.9 热量表应具有断电数据保护功能,当电源停止供电时,热量表应能保存所有数据,回复供电后,能够回复正常计量功能。
30.2.10 热量表应抗电磁干扰,当受到磁体干扰时,不影响其计量特性。
30.2.11 热量表应有可靠封印,在不破坏封印情况下,不能拆卸热量表。

31 安装
31.1 一般要求
31.1.1 热量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和校验,以达到装置本身精确度等级的要求,并符合现场使用条件。校验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仪表专业标准或仪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条文说明]应遵循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热量表》CJ128-2007中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的要求。
31.1.2 流量计在管道上的安装应避免对管道产生附加的安装压力。必要时,设置支架(座)。流量计安装应易于拆卸更换。
31.2 安装位置要求
31.2.1 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与产品安装要求。
[条文说明]根据流量计选型和要求在正确位置安装流量计;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保证前后直管段要求;根据生产厂家提出的安装要求而采取保护性措施,诸如改善水质、安装过滤器、设置托架等;
31.2.2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温度传感器与管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螺纹连接,螺纹规格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2)传感器布置的位置应能反映被测介质的平均温度,避免布置在死区。
(3)传感器和介质应具备充分良好的换热条件,插在管道中应有足够的插入深度宜(1/2~2/3)D。安装时,传感器应迎着介质流动方向,至少与介质流向成90°角,切勿与被测介质形成顺流。
(4)应减少传感器与周围物体(或环境)的热交换。
(5)测温传感器的安装应便于仪表工作人员的检修。
[条文说明] 减少传感器与周围物体(或环境)的热交换方法是减少外露部分,并进行适当保温,保证安装部分的密封性,尤其是负压导管的测温,应避免外界冷空气进入。
31.2.3 热量表安装后应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32 验收
32.1 热量表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安装要求,且符合国家现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32.2 热量表单体校验应合格;系统运行时,热量表示值正常。
[条文说明]温度计量装置应具有计量单位提供合格的检定报告,满足相应精度的要求,示值显示无异常; 流量计量装置应具有计量单位提供合格的检定报告,满足相应精度的要求,示值显示无异常。
32.3 热量表数据传输应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能实现远传功能,满足相应精度的要求,示值显示无异常。

 
附件4: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四 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
 
前言
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要求,研究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包括总则、术语、数据中转站建设、数据中心建设、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验收、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维护等部分。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王良平 电话:010-8428693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杨柳忠 电话:010-58935970

本导则参编单位: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数据中转站建设 2
4 数据中心建设 5
5 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验收 7
6 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维护 8

 
33 总则
33.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的建设内容、性能要求、建设标准、信息安全、软硬件性能要求和人员队伍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中各个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的建设。
33.2 本导则遵循的标准或者规范
下列标准或者规范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涉及保密的内容参考国家相关的保密规定。
 GB9361-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 BMZZ1-2000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
 GB50173-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 GB2887-89 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有关标准。

34 术语
34.1 能耗监测系统
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34.2 数据中转站
为了减轻数据中心的服务器负载,优化网络传输效率,设立数据中转站。数据中转站采集并缓存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全部转发给上一级数据中心。数据中转站不负责数据的加工和处理,也不永久性存储数据。
34.3 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数据中心一般设在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监测建筑较多的城市,除部级外的数据中心应将各种分类汇总数据逐级上传到部级数据中心。
部级数据中心设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任务是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中心上传的分类分项能耗汇总数据,同时也接受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部数据中心等上传的能耗汇总数据。部级数据中心还负责针对上传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生成国家级的汇总数据和相关分析数据,以报告、报表形式,提供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

35 数据中转站建设
35.1 建设内容
35.1.1 数据中转站将部署通信服务器或者 GPRS 服务器和数据采集服务器,同时具备数据库用于存储缓存数据。
35.1.2 数据中转站的主要任务是采集和缓存所监测建筑的基础数据,按设定的时间间隔上传监测建筑的基础数据。
35.1.3 数据中转站部署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完成数据采集包接收、数据采集网关命令下达、数据上传、数据同步等功能。
35.2 性能要求
35.2.1 数据采集频率可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数据采集频率在15分钟/次到1小时/次之间。
35.2.2 数据采集量的计算
设1个城市纳入审计范围的建筑有X栋,每幢建筑有Y个数据采集点,每10分钟采集1次(1小时采集6次),每个点采集1次的数据量约为200个字节(Byte),那么1个数据中转站1天的最大能耗数据量约为(X*Y*6*24*200)字节。
35.2.3 数据缓存量的计算
数据中转站应能缓存不少于30天的能耗数据。数据缓存量应不低于(X*Y*6*24*200*30*1.5*10)字节(考虑数据库本身的容量,所以将数据缓存量增加了1.5倍的系数,并考虑了同时存在约10个数据备份的缓存量)。
35.2.4 数据转发间隔
数据中转站将尽可能实时或按可设置的时间间隔将能耗数据转发至数据中心。该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设置。在数据中心正常工作情况下,数据中转站数据转发的时间间隔小于6小时/次。
35.3 建设标准
35.3.1 服务器应为市场和国内外面向服务、互联互通架构体系的主流产品。服务器应在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前提下,价格适中、易用、易维护、维护费用低。服务器构建应以松耦合为主。如果已有服务器系统满足要求,则建议使用原系统。
35.3.2 操作系统应为国内外主流操作系统。具备高可靠性、易学易用性、易管理性、易维护性、和易互联互通性。能够和硬件服务器完美结合,充分发挥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应该充分支持国际或者国内主流关系型数据库系统。如果已有操作系统满足要求,则建议使用原系统。
35.3.3 数据中转站数据库应为国际或者国内主流关系型数据库,支持ANSI/ISO SQL-92标准。应具备数据分析和报表功能,如OLAP、KPI,以及备份和调试。如果已有的数据库系统满足要求,则建议使用原系统。
35.4 信息安全
数据中转站必须遵循国家已经颁布的标准规范或条例,建立信息安全技术框架,通过系统的技术防护措施和非技术防护措施(网络各成员必须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来实现信息安全。
35.4.1 基础设施安全
35.4.1.1 数据中转站应具备性能较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设施,包括: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范、用户识别等信息安全软硬件系统,并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监控与更新;
35.4.1.2 所有服务器均应放置在具有防火墙保护的独立网段(中立区),以确保服务器安全;
35.4.1.3 关键设备应有冗余后备系统;
35.4.1.4 信息基础设备应安置在专用的机房,具有良好的电磁兼容工作环境,电源要有良好的接地,并具有防尘、防磁、防静电保护,抑制和防止电磁泄漏。
35.4.2 软件安全
35.4.2.1 系统和应用软件要有访问控制功能:用户登录访问控制、权限控制、目录级安全控制、文件属性安全控制。
35.4.2.2 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软件应定期进行完全备份,系统软件的配置修改和应用软件的改动都要及时备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文档。
35.4.2.3 及时了解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厂家公布的软件漏洞,并立即进行更新修正。
35.4.2.4 应用软件的开发要有完整的技术文档,源代码要有详尽的注释。
35.4.3 数据安全
35.4.3.1 所有汇集的楼宇建筑资料和能耗数据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和生成资料)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分类存档。
35.4.3.2 所有入库的数据资料都要按照预定备份策略进行备份。
35.4.3.3 对外共享或者对外提供的数据资料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用户级别及权限” 的规定来授权用户对资料的访问,防止越权访问。
35.4.3.4 应具备访问数据的用户识别系统。
35.4.3.5 非技术防护措施
数据中转站应建立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35.4.4 软硬件的性能要求
35.4.4.1 要求服务器硬件至少2个CPU,至少2G内存。
35.4.4.2 服务器主要包括:命令接收/发送服务器、数据接收/发送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防火墙、防病毒、文件存储/数据备份服务器。
35.4.5 人员队伍建设
35.4.5.1 系统管理员,主要职能包括:系统配置和数据同步,系统用户管理和授权,表记采集参数配置等;
35.4.5.2 数据录入人员,主要职能包括:监管范围内建筑物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维护,辅助能耗数据录入,其他相关的系统信息录入;
35.4.5.3 网络和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职能包括:楼宇采集网络的监测和维护,楼宇到数据中转站远程传输网络的监测和维护,相关设备的监测和维护;
35.4.5.4 数据库管理员,主要职能包括:数据备份和恢复,数据检索和数据存档等。

36 数据中心建设
36.1 建设内容
36.1.1 数据中心将部署数据库、各种数据处理、管理服务及相应服务器,同时还部署通信服务器或者 GPRS 服务器。
36.1.2 数据中心部署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完成数据采集包接收、数据采集网关命令下达、原始数据包解析服务、能耗数据计算、能耗数据汇总、上传数据发送、数据展示分析、系统管理、数据同步等功能。
36.1.3 部级数据中心的主要功能包括上传数据接收、上传数据汇总、能耗数据报表发布网页、能耗数据查询分析、系统管理程序。
36.2 性能要求
36.2.1 数据采集频率可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数据采集频率在15分钟/次到1小时/次之间。
36.2.2 数据存储量的计算
设1个数据中心涵盖的建筑为X栋,每幢建筑有Y个数据采集点,每10分钟采集1次(1小时采集6次),每个点采集1次的数据量约为200个字节(Byte),那么1个数据中心1天的最大能耗数据量约为(X*Y*6*24*200)字节。1个数据中心1年的数据量约为(X*Y*6*24*200*365)字节。1个数据中心的能耗数据需在线存储20年,则总数据存储量约为(X*Y*6*24*200*365*20)字节。
36.3 建设标准
36.3.1 服务器应为市场和国内外面向服务、互联互通架构体系的主流产品。服务器应在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前提下,价格适中、易用、易维护、维护费用低。服务器构建应以松耦合为主。如果已有服务器系统满足要求,则建议使用原系统。
36.3.2 操作系统应为国内外主流操作系统。具备高可靠性、易学易用性、易管理性、易维护性、和易互联互通性。能够和硬件服务器完美结合,充分发挥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应该充分支持国际或者国内主流关系型数据库系统。如果已有操作系统满足要求,则建议使用原系统。
36.3.3 数据中心数据库应为国际或者国内主流关系型数据库,支持ANSI/ISO SQL-92标准。应具备数据分析和报表功能,如OLAP、KPI,以及备份和调试。如果已有的数据库系统满足要求,则建议使用原系统。
36.4 信息安全
数据中心的信息安全,参照数据中转站的标准。
36.5 软硬件的性能要求
36.5.1 要求服务器硬件至少2个CPU,至少2G内存。
36.5.2 服务器主要包括:命令接收/发送服务器、数据接收/发送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处理服务器、信息展示服务器、防火墙、防病毒、文件存储/数据备份服务器。
36.6 人员队伍建设
36.6.1 系统管理员,主要职能包括:系统配置和数据同步,系统用户管理和授权,表记采集参数配置,数据共享和交换管理等;
36.6.2 数据录入人员,主要职能包括:监管范围内建筑物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维护,辅助能耗数据录入,其他相关的系统信息录入;
36.6.3 网络和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职能包括:楼宇采集网络的监测和维护,楼宇到数据中转站远程传输网络的监测和维护,相关设备的监测和维护;
36.6.4 数据库管理员,主要职能包括:数据备份和恢复,数据检索和数据存档等;
36.6.5 能耗监测和分析人员,主要职能包括:能耗数据监测、预警与预报,能耗数据报告和报表管理,能耗信息发布,能耗业务数据建模,能耗数据查询、统计和分析等;

37 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验收
37.1 硬件和环境验收
网络传输应满足数据传输导则规定的网络性能要求;
硬件环境应满足本导则规定的信息安全要求,同时相应的服务器硬件、交换机和数据存储设备应满足本导则规定的性能要求。
37.2 商业软件验收
主要包括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防火墙软件、防病毒软件等。导则规定的商业软件应该具备,同时,针对数据库软件,必须达到导则规定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37.3 能耗监测系统软件的部署和验收
保证能耗监测系统软件的正确部署和安装,针对软件的初始化环境进行检测。
37.4 相应的管理制度验收
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比如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能耗监测系统维护和监管制度、网络和设备管理制度。

38 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维护
38.1 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的日常维护包括日常设备维护、日常数据维护、系统安全维护、新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新的运用开发等等。
38.2 数据中转站和数据中心的运行管理包括通讯运行管理、服务器运行管理、软件运行管理、防病毒软件运行管理、故障实时处理与上传等等。

 
附件5: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五 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

 
前言
为指导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在总结吸收国内已有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要求,研究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方案评审、建设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系统运行监管等部分。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杨柳忠 电话:010-58935970

本导则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技术方案评审 3
5 建设过程监管 4
6 项目验收 4
7 系统运行监管 6
 

39 总则
39.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39.2 适用范围
凡使用国家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的管理工作,都适用本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除了遵守本管理规范和相关技术导则,还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能耗监测系统管理规范和技术导则的实施细则。
39.3 本规范编制依据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建科[2007]245号)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5号)
39.4 与本规范相关的其他标准规范
本规范参照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以下技术导则:
《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楼宇计量装置技术导则》
《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数据中心建设技术导则》

40 术语
40.1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办公建筑,包括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0.2 能耗监测系统
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40.3 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数据中心一般设在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监测建筑较多的城市,除部级外的数据中心需要将各种分类汇总数据逐级上传到部级数据中心。
40.4 数据中转站
为了减轻数据中心的服务器负载,优化网络传输效率,设立数据中转站。数据中转站采集并缓存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全部转发给上一级数据中心。数据中转站不负责数据的加工和处理,也可不永久性存储数据。

41 基本规定
4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设、运营及管理。
4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负责对全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整体组织实施工作。
4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是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该系统中央级平台建设、相关导则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41.4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本级能耗监测系统的立项申报、方案设计、建设组织、运行维护和数据上传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各城市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各城市技术方案、系统建设、项目验收、运行核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41.5 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能耗监测系统的立项申报、方案设计、建设组织、运行维护和数据上传工作。
41.6 能耗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按进度划分为:
 技术方案评审;
 建设过程监管;
 项目验收;
 系统运行监管。

42 技术方案评审
42.1 各级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写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技术方案需经过评审。
42.2 项目技术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述;
(2)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3)需求分析;
(4)总体建设方案;
(5)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6)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7)人员配置与培训;
(8)项目实施进度;
(9)初步设计概算。
42.3 技术方案采用分级评审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
省会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技术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
其他城市的技术方案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42.4 技术方案中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
42.5 技术方案评审采用专家评审方法。
42.6 技术方案通过评审后方可以进行系统建设。

43 建设过程监管
43.1 能耗监测系统的城市级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撑单位、现场服务单位和监测仪表安装施工单位。
43.2 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耗监测项目管理网络工作平台按季度上报建设进展情况。
43.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期发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情况通报。
4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辖区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情况通报。

44 项目验收
44.1 验收阶段划分
能耗监测系统验收根据工程进度分为楼宇分项计量工程验收、能耗监测系统初步验收和能耗监测系统正式验收三部分。
44.2 验收组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部级能耗监测系统的验收组织单位,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能耗监测系统的验收组织单位,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能耗监测系统和监测楼宇的验收组织单位。
44.3 楼宇分项计量工程验收
44.3.1 验收条件
(1)完成楼宇分项计量装置安装;
(2)计量装置在真实条件下运行1周以上。对于有明显用能周期变化的计量装置,可独立验收;
(3)设计、施工资料齐全。
44.3.2 验收机构
楼宇分项计量工程验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进行。
44.3.3 验收内容
楼宇分项计量工程验收以《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楼宇计量装置技术导则》、《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相关技术要求为标准,着重验收计量装置安装的合理性、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楼宇能耗数据采集与分项计算的准确性。
44.4 能耗监测系统初步验收
44.4.1 验收条件
(1)完成至少5个楼宇分项计量工程验收;
(2)完成数据中心(或数据中转站)机房建设,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安装和软件部署;
(3)完成能耗监测系统软件的第三方检测;
(4)能够正常接收楼宇能耗计量装置上传的数据并进行分项计算;
(5)能够按时、按质向上一级数据中心上传数据;
(6)设计、施工、检测资料齐全。
44.4.2 验收机构
能耗监测系统初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成单位、开发单位、监理单位联合进行。
44.4.3 验收内容
能耗监测系统初步验收以能耗监测系统相关技术导则要求为标准,着重验收数据中心(数据中转站)和系统软件在数据接收、转换、存储、上传、访问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44.5 能耗监测系统正式验收
44.5.1 验收条件
 完成全部楼宇分项计量工程验收
 完成能耗监测系统初步验收
 设计、施工、检测、初步验收等文档资料齐全
44.5.2 验收机构
能耗监测系统总验收采用专家评估(鉴定或评审)验收方式。
44.5.3 验收内容
能耗监测系统总验收的目的在于检验系统总体目标是否完全达成,着重验收系统功能设置的正确性、完整性,能耗监测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系统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45 系统运行监管
45.1 能耗监测系统的运行实行过程动态监管。城市级运行主管部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耗监测项目管理网络工作平台按月上报系统运行动态信息。
45.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期发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动态信息通报。
4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辖区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动态信息通报。

 

附件: